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学校校名、校徽,推进学校VI系统应用,更加系统、科学地树立和展现学校形象,增强师生员工、校友以及社会大众对学校的认同,服务学校建设高水平应用型综合大学的办学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名、校徽是学校VI系统的核心元素。在VI基础系统部分,包括中英文名称、学校标识、标准字体、标准色、标准组合等。凡涉及中英文校名、校徽的使用即为VI应用系统,包括网站、新媒体、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务用品、公关礼仪、环境布置等方面的众多衍生使用。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及个人在使用学校校名、校徽等VI标识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学校中英文校名
学校中文校名为:成都大学。
学校英文校名为:CHENGDU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校徽采用包含太阳神鸟图形、书本、建筑、警示钟、鸽子、地球、欢呼人形等元素的圆形图案。
第六条 校徽、校名使用的基本原则
1.校徽的使用,包括单独使用校徽、校徽与校名组合使用两种情况。
2.校徽、校名与二级单位徽记、名称等标志同时出现时,要确保突出校徽、校名的主体地位。原则上,各二级单位使用校徽应采用“单独校徽+学院名称”、“校徽与校名组合使用+学院名称”的形式;也可以二级单位徽记和名称单独使用,但仅限于校内。
3.为保持学校VI的一致性,任何单位及个人使用学校校徽时须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校徽及校徽的任何要素和色相。
第七条 校名、校徽的使用范围
1.办公事务类:公务名片、信纸、便笺、传真纸、信封、工作手册、公文袋、校旗、院旗、挂旗、桌旗、胸徽、岗位牌、档案袋、教案、备课本、接站牌等。
2.证件类:学生证、工作证、荣誉证书、聘书、荣誉奖牌、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捐赠证明书、校园一卡通、车辆出入证等。
3.公文应用类:涉及校名使用的各类文件、简报、会议纪要、公文流转处理单、介绍信、合同书、公务用PPT模板等。
4.会务应用类:请柬、会议展板、会务证件、工作人员及来宾胸牌、会议桌签、会议议程单、文件夹、资料袋等。
5.宣传公关用品类:网站、官方新媒体、宣传片封面、画册、礼品、接待用品(饮水杯、签字笔等)、手提袋、明信片、橱窗、宣传海报、户外灯箱以及各二级单位校内刊物名称等。
6.环境标识类:校园内的各类指示牌(路牌、建筑物标牌、办公机构门牌等)、校园文化景观的配文说明、公告牌、校园内办公区域的门牌、教室门牌、校园车辆外观等。
7.其他需要规范使用学校校名、校徽的情况。
第八条 校名、校徽使用要求
1.使用校名、校徽等VI系统时,必须按照规定式样使用,在应用中严格按标准比例缩小和放大,不得变形或不同比例缩放,禁止更改标识比例关系和色相。
2.标准字体:校名中文字体为赵朴初题写的书法体或方正大黑简体印刷体;校名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大写字体。
3.标准色彩:学校标准色参照传统朱漆色彩,采用“成大红”(C=30 M=100 Y=100 K=10)色相,辅助色为白色;校徽校名组合使用时,校名字体黑色采用(C=0 M=50 Y=50 K=100)色相。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4.凡同时使用学校校名、校徽标识时,应尽量采用组合模式。
5.未获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经营包含校名、校徽VI标志的物品,对非授权单位及个人的制作与经营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成都学院(成都大学)规范校名校徽应用暂行办法》(成大委发〔201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