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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内部刊物审批管理办法
[成都大学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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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校内部刊物的出版行为,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做好学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发挥刊物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内部刊物的管理部门是校党委宣传部。

第二条  学校内部刊物包括:我校学生以院、系、年级、班或以共青团、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编辑出版的各种定期、不定期刊物;学校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等编辑印刷的内部交流性刊物。不包括校、院机关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以及校内的启事、广告、通知。

第三条  内部刊物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有利于学校两个文明建设和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益于维护和发展稳定正常的学校秩序。

第四条  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所在党组织或校团委应建立报刊审查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严格把关,不经审查,不得出版。

第五条  内部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危害学校利益、有损学校荣誉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出版内部刊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审批手续:

(一)学生以院、系、年级、班级的名义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经所在院(系)、部所属的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审核同意;团组织、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要经校团委审核同意;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要经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各审核部门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出版物有直接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二)经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校团审核委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版印刷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发行。

填写登记表。登记项目:报刊名称、宗旨、主办单位,出版周期、发行范围、发行数量、主管部门意见等。

(三)内部刊物出版的每一期均须向党委宣传部报样本,党委宣传部要存档备查。

(四)登记在册的内部刊物的名称、主办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党委宣传部重新登记备案。停止印刷发行须在党委宣传部办理停刊手续。

第七条  内部刊物应严格限定在本校、本院、本单位内部发行交流,不得在校内外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所有批准印刷的刊物,如需与校外单位交流,必须经主管宣传的校领导批准,并将交流单位名单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校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报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党委宣传部。

 

附件:成都大学内部刊物审批表.doc


 

中共成都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13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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