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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省委、市委重要文件

成都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资料(2024年第2期)

[成都大学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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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6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8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41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2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来源:《人民日报》20240222日第01版)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20241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42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用党的历史教育人、启迪人、感化人、鼓舞人,是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推动全党全社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第四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史明理。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从历史中寻经验、求规律、启智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坚定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学史增信。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三)学史崇德。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做到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

  (四)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斗争本领,把握历史主动。

  第五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史鉴今、资政育人;

  (四)坚持统筹谋划、开拓创新;

  (五)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六)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

  第六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全面抓与重点抓相统一、覆盖全党与面向社会相贯通。在党员学习教育中,应当突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抓好青少年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城乡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进网站。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工作,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直接责任,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第三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  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学习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评价和结论,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条  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身建设史,认识和把握党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马克思主义、人类进步事业、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第十三条  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

  第十四条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党史观,认真学习党史基本著作和权威读本,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

  第四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员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通过阅读党史著作、开展研讨交流、参加教育培训、参观红色场馆、参加实践活动等形式学习党史。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作为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进修班、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强化党史学习内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设置党史课程。团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党史课程。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史。

  第二十条  用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渠道,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推动党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精心设计展览陈列、红色旅游线路、学习体验线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重大主题宣传,与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做好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大党史事件纪念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办好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诞辰纪念活动,开展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和烈士纪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用好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用好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美术等艺术形式,充分发挥文献档案、红色书信、革命诗词等教育价值,鼓励各地利用公共空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党史网站(频道)、网上纪念馆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打造党史融媒体作品,增强党史学习教育吸引力感染力。

  第二十四条  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平台,运用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讲活动、读书活动等形式,发挥革命英烈、功勋模范、先进典型、时代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加强党史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党史精品课程库,利用网络平台、线上课堂等形式,共享优质资源。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大力培养优秀党史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党史专家和党史宣讲人才。重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第二十九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严禁以学习教育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借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硬性摊派征订辅导读物、音像制品等学习资料。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情况综合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

  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军队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20240220日第0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202310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第三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第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第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八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第九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坚持理性、包容、开放,尊重各国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第十条  在每年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和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国家安全和国防观念,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中。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和亲和力、感染力。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把热爱祖国融入家庭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学活动,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挥公职人员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本单位教育计划,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结合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应当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专业精神,宣传和培育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员等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国争光的爱国情感和爱国行为。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和支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把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在团体章程、行业规范中,根据本团体本行业特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会员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发挥会员中公众人物和有社会影响力人士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历史文化教育和一国两制实践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爱国精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国家加强对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神圣职责的认识,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国家加强与海外侨胞的交流,做好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增进海外侨胞爱国情怀,弘扬爱国传统。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和平台载体,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传承爱国主义精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技艺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公民在游览观光中领略壮美河山,感受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激发爱国热情。

  第二十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内容建设,丰富展览展示方式,打造精品陈列,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参观学习提供便利服务,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通过宣传展示、体验实践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通过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

  第二十九条  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元旦、国际妇女节、国际劳动节、青年节、国际儿童节、中国农民丰收节及其他重要节日,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动、纪念庆祝活动,增进家国情怀。

  第三十条  组织举办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应当依法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挂国旗、奏唱国歌仪式。

  依法公开举行宪法宣誓、军人和预备役人员服役宣誓等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奏唱国歌,誓词应当体现爱国主义精神。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应当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制作、播放、刊登爱国主义题材的优秀作品,开设专题专栏,加强新闻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生动讲好爱国故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第三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建设,制作、传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网络信息和作品,开发、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生动开展网上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国家支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认定、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和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在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表彰、展览、展演时突出爱国主义导向。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版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优秀课外读物,鼓励和支持开发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面向青少年和儿童的动漫、音视频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教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及时消除影响,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第四十条  本法自20241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20231025日第0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9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4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2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

  第四十二条  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务的机关、单位,直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胜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五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

  第五十六条  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保密工作的具体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45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20240228日第10版)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扎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决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共四川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融合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就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扎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进行了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领会把握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在四川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拓展高质量发展空间、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关键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全局高度,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集中体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鲜明强调今后十五年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窗口期,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明确要求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特别是来川视察时强调,要在推进乡村振兴上全面发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让进城的进得放心,留在农村的留得安心。这些重要指示,深刻洞察世界城乡发展一般规律和我国城乡关系演进趋势,系统阐明了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大意义、历史方位和重点任务,为四川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

  四川既有大城市、又有大农村,城乡差距与区域差距相互交织,城乡二元结构尤为明显。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的探索实践,全省城乡发展格局不断优化,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构建新型城乡关系进入提质加速的关键期。当前,四川城镇化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县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不到45%;县域经济规模偏小、产业层次偏低,整体实力不强,县城带动乡村发展的能力不足;农村空心化、老龄化问题突出,基础设施、民生政策标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城乡差距较大,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还不健全。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四川城乡融合发展,重点在县域、难点在乡村。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握和处理城乡关系,坚定不移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坚实支撑。

  推进四川城乡融合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以县域为重要突破口,以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抓手,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为目标,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紧紧抓住窗口期全力攻坚,努力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具有四川特色的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子。

  ——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树立城乡一盘棋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加强统筹谋划和总体设计,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必须牢牢把握着力重点。坚持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围绕兴产业、活要素、优服务、强治理,统筹推进城乡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相互融合和协同发展,加快构建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格局。

  ——必须牢牢把握科学方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强化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乡村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保持历史耐心,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必须牢牢把握底线要求。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意愿和首创精神,严格三区三线管控,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守住乡村文化根脉,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锚定四川现代化建设总体目标,到2027年,城乡融合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城乡空间格局更加优化,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明显增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取得标志性成果;城乡经济循环更加畅通,要素流动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破除;城乡公共服务更加优质,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更加均衡,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繁荣农村与繁华城市相得益彰、农耕文明与城市文明交相辉映的新型城乡形态加快形成。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乡居民生活品质大幅提升,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显著缩小,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城乡发展共同体基本形成。

  二、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县城的关键支撑作用,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切实增强县城对人口和产业的吸纳集聚能力。

  (一)深入推进扩权强县。深化扩权强县改革,赋予县级更多资源整合使用的自主权。依法依规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管理更方便更有效、县级能接得住管得好的经济社会事项,交由县级管理;对省市县共同管理事项,结合县级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按照法定程序批量赋予县级相应管理权限。调整优化由县级直报审批或管理事项清单,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需经市级审核或申报的事项,原则上由县级直报审批或管理。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县级自有财力和自主分配权,优化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支持县级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规定在总编制不增加的前提下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统筹使用人员力量。加强县级承接能力建设,落实县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扩权强县改革工作机制,综合评估改革范围,优化扩权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二)拓展优化县城发展空间。加强县城产业、生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防灾减灾等系统规划建设,持续优化县城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加大财政、投资、土地、产业等方面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不同类型县城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鼓励县城吸纳更多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加大对人口净流入县城发展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按照中等城市规划建设、打造市域副中心,在用地、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制定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持续优化住房保障、产业发展、公共设施、生态环境等用地结构。扎实推进城中村改造,激活县城存量空间潜能。统筹园区发展与县城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培育一批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的产业新城、产城融合示范区。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支持川渝毗邻地区联合建设现代产业园区。推动飞地园区提升发展。推进闲置低效土地清理腾退,促进县城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

  (三)提升县城功能品质。持续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提升生活品质和便利化程度,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县城。加强公共卫生防控救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污水收集处理、消防等设施建设。全面开展县城城市体检。推动县城有机更新,实施县城精修细补十项民生工程,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特色商业街区提升,加强县城停车场建设,支持县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推进新建小区配套或预留充电桩,及时消除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网安全隐患,建设口袋公园,加强一老一小等适老化和适儿化改造。加强完整社区建设,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打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支持自然灾害风险严重的县城开展承载能力论证和综合整治,有序推动功能疏解。支持建设各族群众互嵌式社区。加强县城体育、文旅、康养、休闲等设施建设,提升县城公园绿地品质,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建设一批美丽县城。

  (四)做强县城产业支撑。以县城为引领培育壮大县域经济,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支持各县(市、区)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遴选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制造业重点县(市、区)给予支持,培育一批工业强县(市、区)和制造业先进县(市、区)。推动有条件的县城有序承接大城市产业转移,布局建设专业化配套生产基地。推动全国百强县、百强区数量稳中有升。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质扩容生活性服务业,优化提升县城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发展新型消费集聚区,争创全国县域商业领跑县。发挥天府旅游名县示范引领作用,深化国有景区体制机制改革。开展优化县域营商环境攻坚,深化拓展县域民营经济改革试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支持一批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打造细分行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或平台分支机构,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先进县。

  三、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必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聚焦产业发展、人居环境、农民增收等短板弱项集中攻坚突破,每年培育1000个示范村,以点带面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加快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实施粮食扩面增产工程,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建设天府万安实验室,打造全国种业创新高地。建设天府森林粮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做好土特产文章,推动川粮油、川畜、川茶、川菜、川酒、川竹、川果、川药、川鱼等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川品出川、川品出海,加强品牌打造,提升川字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综合效益,强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和推广。做大做强农产品精深加工,引进培育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交易、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农业信息、科技、品牌等服务。办好供销合作社。培育星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和现代农业装备园区,打造农业机械创新联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智慧农业发展,培育休闲旅游、文化体验、健康养老、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高效运营天府农业博览园。支持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特色产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模式,建设一批集体经济强村。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监管机制。

  (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接续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项目,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技术模式,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用环境监测治理技术赋能乡村环境保护,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加快实现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动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高标准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工作。持续推进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建设幸福美丽乡村路。加强农房建设质量监管和风貌提升,建设体现巴风蜀韵的特色农居和美丽乡村。加大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力度。

  (三)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开展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行动,推进县乡村三级劳务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发展家政服务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共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加大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和39个欠发达县域的帮扶力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稳定消除返贫风险,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到2027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达到2.11左右。

  (四)提升中心镇辐射带动能力。优化调整乡村空间布局,持续做好乡镇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后续工作,以片区为单元编制实施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中心镇建设,着力提高保障承载能力,引导人口、资源和要素向中心镇集聚,培育打造200个省级百强中心镇,建设一批产业强镇、文旅强镇和商贸强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激励有条件的乡镇开展项目招引、促进产业发展。推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对镇区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镇按小城市标准规划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打造县域副中心,按程序依法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四、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

  着力破除妨碍城乡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完善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城乡要素协同配置效率。

  (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持续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在城市落户通道。推进居住证与身份证功能衔接,健全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与居住年限相挂钩的非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推动教育、卫生、社会保险、就业服务、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全覆盖。优化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推动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放心进城。将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作为重要绩效指标,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加大财政资金奖励力度。到2027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力争达到63%,县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

  (二)激发农村土地要素活力。用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深化三权分置改革。加大撂荒地常态化整治力度,因地制宜推进撂荒地利用,对长期撂荒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重点整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农田集中连片整理,加强农耕道路和水利设施建设,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和宜机化水平。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基础上,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在符合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建设联建房、集中式住宅等方式,建立农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不得违规搞合作建房。

  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效利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整理,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探索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增减挂钩实现县域内跨村组区位调整。研究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措施。切实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配套设施、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需求。以县域为单位分类清理闲置学校、村卫生室、办公场所、站所用房等资产,理顺权属关系,提升盘活利用质效。

  (三)健全乡村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设立城乡融合发展基金。支持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申报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城乡融合公益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优先评审、优先入库。通过财政注入资本金、参与股权投资及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风险补偿、财政贴息、担保增信等配套政策。

  强化金融支农服务。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构建完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拓展农村资产抵质押范围,探索农村产权抵押+担保+保险等混合增信模式。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加强乡村信用环境建设。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动农业政策性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扩大三农保险产品供给。加强生态产品经营开发,完善生态产品交易制度,健全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入乡。定期发布农业农村领域重点项目投资清单,完善融资贷款和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等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小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发展养老、育幼、助残等乡村生活性服务业。加强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加强监督管理,防范社会资本租赁农地风险。

  (四)创新人才入乡激励机制。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有计划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挂职、干事创业。持续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和应用力度。统筹管理使用县内专业技术人才,推行教师县管校聘、医疗卫生人才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建立城市人才服务乡村激励机制,对在乡镇连续工作较长年限、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市级重大人才计划通过适当放宽条件、单列指标等方式给予倾斜支持。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优秀农民工回引培养工程。发挥退休教师、退休医生、退休技术人员、退役军人等服务乡村振兴的作用。探索建立家庭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职业保障制度。办好四川乡村振兴职业学院。建立乡村人才名录,培育一批乡村能工巧匠、技能大师和传承人。

  五、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高效配置

  瞄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城乡差距大的突出短板,坚持按实际管理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公共资源,不断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完备度和公共服务便利度。

  (一)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强化道路、供水、供电、公共交通、信息、广播电视、防洪、生态环境等设施县域统筹,加快实现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完善县域多规合一衔接机制。深入实施乡村运输金通工程。加快县域内城乡水务一体化,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水质提升专项行动。分级分类加大城乡基础设施投入保障力度,明确投入主体和建设标准,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的城乡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全面落实城乡各类基础设施管护主体、标准和责任,促进基础设施长期有效发挥作用。推行经营性、准经营性设施使用者付费制度。

  (二)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健全城乡学校帮扶激励机制,全面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加强校长和优秀骨干教师交流轮岗、优质课程线上共享,确保乡村学校都有城镇学校对口帮扶。健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开展健康四川示范县建设,加强县级医院和中心镇卫生院建设,支持人口大县提标改造县级医院(中医院)、创建三级甲等医院,打造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县乡一体化管理。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水平。允许在县域内根据人口流动情况合理调整学校、医院布局及教师编制配置、医生编制定额。完善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以县城、中心镇和有条件的中心村为重点布局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县级直管和社会化改革,探索互助养老、医养结合等模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创新安全优质高效的学前教育办学模式。加快构建基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网络,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力度。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围绕城乡融合、乡村振兴实施公益慈善项目。建立民生政策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政策保障水平,努力实现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公平普惠。

  (三)加快城乡文化融合发展。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统筹城乡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数字化水平,促进农村文化服务提质增效。实施乡村文化振兴百千万工程,开展城乡公共文化融合发展县域试点,推动县级融媒体中心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融合发展。提升乡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复合利用率。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做响做亮德耀巴蜀”“时代光影·百部川扬等品牌。继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工作,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双试点工作。保护传承农耕文明,弘扬红色文化,开展乡村石窟寺保护行动,打造地名天府文化品牌。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古树名木保护利用力度。加强基层文化阵地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提升城乡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持续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充分运用法治化方式和数字化手段,加快形成县乡村联动、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基层治理格局,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水平融合。

  (一)优化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健全乡镇党委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广运用四下基层工作方法。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设置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强化乡镇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职责,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研究完善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的政策措施。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实施乡村头雁培养计划,整体优化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强化对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推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全面达标。加强城乡结合部新型社区治理。完善村级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县乡村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基层监督体系,促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推进基层事务公开,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管住微权力、惩治微腐败

  (二)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创新完善城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县域法治建设,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平台,依托综治中心整合基层资源,健全多种化解方式衔接联动机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依法严厉打击侵害老人妇女儿童权益、电信网络诈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黄赌毒、非法宗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稳步推进基层治理向深耕善治转型。深入推进普法工作,常态化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自治法治德治结合有效方式,弘扬法治文化、德治文化,发挥村规民约等引领作用,持续推进移风易俗,深化婚丧习俗改革,遏制天价彩礼,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文明新风。

  (三)推进县乡村治理数字化。加强县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宽带、5G网络和信息平台,建好用好川善治数字化乡村治理平台。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支持信息发布、政务运转、民情收集、议事协商、公共服务等村级事务网上运行。推行农村适老化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保障线下办事服务便利畅通。推进智慧县城、智慧社区建设,加快县乡村应急、生态环境等管理智慧化。深化天网工程”“雪亮工程”“慧眼工程融合建设应用,加强城中村、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安全整治,综合提升基层安全保障能力。

  七、强化城乡融合发展组织保障

  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责任,进一步统筹力量、整合资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牵头统筹、组织协调、督导落实等职能。强化市县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压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抓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责任,推动部署落地落实。强化省直部门工作职责,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协调,形成推进合力。依托新型智库体系组建省城乡融合发展专家委员会,提高决策服务水平。

  (二)抓好试点示范。继续做好成都西部片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试点工作,为全国提供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深化拓展国家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做好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和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试点工作。开展深化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推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强化考核激励。完善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绩效评价,研究制定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的城乡融合发展分类监测指标体系,对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先进县(市、区)在用地指标、资金项目、环境要素等方面给予激励。将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健全督促检查和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优化调整政策举措。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

(四)凝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人大、政协重要职能作用,凝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力量,调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鼓励国有企业以产业帮扶为重点,促进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向城乡融合发展领域集聚。支持商(协)会、民营企业精准对接乡村需求,积极投身两新联万村·党建助振兴”“万企兴万村等行动。深化东西部协作和省内结对帮扶,开展组团式帮扶,促进产业协作、劳务协作、消费帮扶和人才交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营造共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良好氛围。

(来源:《四川日报》20231212日)


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加快推进超大城市

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31227日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共成都市委十四届四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融合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决策部署,对加快推进超大城市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进行了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要在推进乡村振兴上全面发力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坚持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总牵引,以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为统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超大城市发展方式为导向,以深化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为重点,以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做优做强公园城市乡村表达功能,完善城乡要素双向流动、配置高效的政策体系,促进现代都市与大美乡村融合发展,绘就更加美好的中国式现代化万千气象成都图景。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系统谋划。牢固树立城乡一盘棋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突出重点在县域、难点在乡村,聚焦解决城乡一体规划不完善、功能布局不均衡、产业发展不充分、要素流动不顺畅等问题,加强统筹谋划和总体设计,探索走出一条大城市带动大农村的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

——坚持遵循规律、分类施策。坚持抓好两端、畅通中间,把握发展规律、突出阶段特征、体现区域特色,因地制宜推进城乡规划布局、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才引育、文化建设、资源配置、基层治理等深度融合,不追求整齐划一,防止千村一面,构建形成城乡各展其长、各美其美的融合发展新格局。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抢抓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窗口期,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不断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举措,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有效激活城乡要素资源和市场主体。

——坚持以人为本、共富共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群众意愿、鼓励群众创造,着力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收入差距,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推动全体市民共建共享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成果。

——坚持守住底线、积极稳慎。牢牢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守住乡村文化根脉,确保城乡融合发展稳中有进。

(三)主要目标

2027年,城乡空间和功能布局更加优化,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百村先行、千村提升、全域和美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成都片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现代产业体系更加完善,城乡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县域经济、集体经济加快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更加稳定更加均衡,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更加完善,城乡文明程度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县域、镇域功能作用更加凸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全面呈现,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本建成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规划融合联动,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发展格局。突出因地制宜、均衡统一、底线管控,做好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社区)体制机制改革后续工作,加快形成符合超大城市发展实际、具有公园城市特点的城乡一体规划建设管理体系。

1.健全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制度。统筹编制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规划,推动先行村、重点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级片区规划应编尽编。探索规划弹性调整机制,根据上位规划调整、重大功能布局变化等情况适时更新镇村级规划,对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发展区内的建设用地可进行规划用途留白。制定出台乡村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指导意见。建立规划执行年度评估报告制度,推动规划刚性执行和有效落地。

2.优化公园城市城乡空间形态。加快构建中心城区、城市新区、郊区新城、新市镇、乡村社区城乡体系,形成乡村振兴走廊+城乡融合发展片区发展格局。强化三区三线管控,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生态用地布局,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和粘连发展。强化龙门山生态安全保障,推进龙泉山生态修复,加大环城生态区和岷江、沱江水系保护力度,持续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森林河流湖泊等休养生息制度,高质量建设大熊猫国家公园成都片区,深化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增强自然灾害防御能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3.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全面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加快构建旅游核心景区高快速直达通道和兴产”“慢游农村公路网络。加大跨区(市)县道路建设统筹力度,着力打通断头路”“瓶颈路。加快实施市域铁路公交化改造二期工程,优化市域铁路票价和班次。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分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融合,合理优化镇村综合运输服务站点布局。加快推进城乡5G信息网络、新能源充换电、物联感知等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统筹推进给排水管网、防洪排涝设施更新改造,加快提升燃气、电力输配设施供给能力。

4.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衡优质配置。以人口承载和需求满足为导向,探索在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以常住人口不超过10万人为单元编制公共服务地图,每3年开展一轮供需匹配精准评估,推动资源优先向人口流入区域、供给不足区域倾斜。集中布局公共服务综合体和嵌入式服务设施,叠加婴幼儿照护、老年学校、社区食堂、农家书屋等资源,活化利用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社区)体制机制改革后的闲置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实用文化体育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文体场馆、停车场等资源,打造城乡15分钟便民生活圈和镇村一站式公共服务枢纽。支持市(区)属优质学校深化领办帮扶工作,整合教师共享中心优质资源,推进优质远程网络教学同步覆盖郊区新城学校。网格化布局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鼓励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与基层卫生院(室)建立协作关系,发挥在蓉优质医疗资源作用,支持市(区)级医院牵头推进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加快形成分级诊疗格局。完善县镇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布局建设儿童友好社区,加强农村留守人口关爱服务,优化低保帮扶、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扶残助残、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保障等惠民政策。

(二)推进功能融合提质,做优做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三个做优做强提升新型城镇功能,全面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不断提高城乡人口和经济承载能力。

5.做优做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增强县城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特色突出的工业、商业发展区,积极发展都市工业、楼宇经济、社区商业等业态,主动承接中心城区制造业、物流基地等功能外溢。提升县城居住品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开展县城城市体检,大力实施精修细补民生工程,加快推进老旧街区(小区)、危旧房、城中村、老化管网等改造提升,积极争取将县城城中村项目纳入国家改造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化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策划实施和运营管理。深入实施县城特色功能培育行动,综合考虑区位特征、历史文化、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条件,打造一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竞相发展的功能载体。

6.推进镇(街道)整体性提升特色化发展。增强镇(街道)联城带乡节点作用,重点发展一批区位优势较好、经济实力较强、人口规模较大的中心镇(街道),因地制宜发展其他镇(街道),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建设县域副中心和现代新型小城市。分类明确镇(街道)发展功能定位,培育现代农业、先进制造、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生态涵养等功能,打造一批服务乡村、带动周边的综合型、专业型镇(街道)。全面实施小城镇建设攻坚行动,统筹布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进老旧场镇改造,重点建设7个省级百强中心镇和20个市级样板小城镇,到2027年完成100个镇(街道)改造提升。

7.高标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坚持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实施百村先行、千村提升工程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十大行动,制定分类建设标准和专项支持政策,每年建设50个先行村和50个重点村、带动提升其他村,梯度培育一批省级精品村和全国美丽宜居村庄。鼓励跨镇(街道)建立乡村建设联盟,加快推进美丽乡村特色风貌重点线路建设,连片成面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示范带。坚持生态立村、生态致富,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等产品下乡,支持开发森林旅居、风味餐饮等生态产品,促进生态价值多元转化。推动村庄整治与绿色生态家园建设相结合,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持续推进农村垃圾、污水、厕所三大革命,到2027年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率达99%、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7%。高标准实施川西林盘规划设计、大地景观再造工程,编制农房风貌导则,推广农房建设图集,制定实施农房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农房建设质量监管和风貌提升。

8.以重点片区和结对联动合作区建设赋能城乡融合发展。落实落细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绿色低碳、集约节约、安全韧性、文脉传承、智慧治理等理念,高标准建设重点片区和结对联动合作区。动态更新片区项目集群,探索设立融资增信基金、发行集合债券等投融资模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片区规划建设运营。探索实施统计分算、财税分成、政策共享、考核共担等利益联结机制,定期开展片区建设评估,实施与评估结果相挂钩的财政资金奖补等措施。深化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结对联动合作区(市)县探索特别合作区模式。

(三)推进产业融合共兴,协同提升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深入实施产业建圈强链,积极推动三次产业资源跨界配置和多业态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城乡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9.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成都片区。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实施天府良田攻坚提质行动,全面推进一带十五园百片建设,扎实开展以农业装备为引领的五良融合工程,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逐步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突出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开展天府粮仓高产创建行动,推动粮油主要作物单产提升,打造一批吨粮田粮油基地和千斤粮、万元钱粮经复合基地。深化制种基地提升攻坚,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体系,培育国家种业阵型企业5家以上。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大力开发食用竹、林草中药材等优势产品,高质量建设天府森林粮库。推动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按规定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机制,支持建设农机农具中心、烘干仓储、排灌渠系等公共性生产设施。

10.推动现代都市农业建圈强链。实施千亿级现代都市农业产业集群培育提升行动,引育头部型、平台型、成长型农业链主企业,加快建设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高效运营天府农业博览园。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深入推进一村一品建设,做精郫县豆瓣、蒲江雀舌、金堂食用菌等土特产文章,构建以天府源为引领的农业品牌体系。深化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机装备、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工程,加快发展预制菜、精制茶、调味品等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态,推动制定川菜预制菜行业标准,探索中央厨房、众筹农业、社区团购、一站直销等产销对接模式,推动由卖原字号向卖制成品转变,把增值收益更多留在县域。提升建设成都智农大脑,推广数字化平台+智慧化中枢+规模化农场服务模式,丰富拓展数智粮油、智慧动监、灾害防御等应用场景,建成一批智慧农业园区。

11.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新型工业化主导作用,在县域布局一批全市重点产业链补链延链项目,培育壮大绿色食品、节能环保等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定制生产等服务型制造,合理引导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食品加工、特色服饰、传统工艺品等工业适农项目向镇村拓展布局。实施县域商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优化县镇村三级商贸节点及商业网络布局,升级改造商业综合体、连锁超市、集贸市场。推动阳、白家等全国性农产品集散中心和各类专业市场布局优化、智能化改造,拓展价格形成、科技交流、会展博览、金融服务、对外贸易等功能。科学布局县域前置仓储、中转分拨、冷链运输网络,鼓励发展共同配送模式。鼓励发展直播电商和网络新零售,培育共享农业、云农场等新经营模式。到2027年,全国百强区达11个、百强县达5个。

12.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推广农业共营制、集体经济联营制,深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多村合作、整镇组团、跨镇抱团等发展模式,全面消除集体经济年收入20万以下的薄弱村。开展村庄经营计划试点,支持组建强村公司,联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对乡村资源资产进行统一开发经营。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监管机制,探索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运营机制,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公司设立防火墙。到2027年,培育集体经济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村100个。健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机制,全面推行保底分红、股份合作、财政资金折股量化到农等模式,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行动,加强防止返贫常态化监测帮扶,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四)推进人才融合互动,不断夯实城乡发展基础支撑。坚持人才第一资源理念,建强乡村振兴人才矩阵,完善城乡人才双向流动体制机制,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13.积极引导人才返乡入乡。在市、县两级分领域组建规划、科技、教育、卫生、文体、农技、法律等专家服务团,以乡村点单、部门派单、专家接单模式开展组团服务或巡回指导。实施农创客返乡创业行动,加大乡村科创总部(林盘)、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力度,创设蓉漂·农创荟主题赛事,支持涉农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实习基地。建立乡贤人才库,引导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文化名人等参与乡村建设。健全银龄人才入乡服务机制,支持设立银龄工作室、服务站。推动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到乡村兼职兼薪。

14.加强乡村本土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爱农村、懂农业、有情怀标准,选培乡村治理头雁,注重从本村(社区)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的党员里培养选拔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优秀村党组织书记进入镇领导班子,专编考核招聘一批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实施城乡社区专职工作者强基提能金沙计划,每年培育乡村振兴、基层治理担当作为好支书各100名,到2027年建成100个村(社区)书记工作室。建立乡村首席运营师制度,支持首席运营师带团队开展乡村整体规划、农业品牌建设、新媒体运营等工作。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职业化试点,建好成都农业职业经理人学院,每年新增农业职业经理人1万名左右。建设高素质农民队伍,面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开展农机操作、无人机播撒等复合型全链式培养。支持建设四川乡村振兴职业学院,鼓励在蓉高校院所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加大乡村规划、农业科技、农业国际贸易、农村电商、乡土文创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力度。

15.提升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水平。制定实施乡村人才振兴发展规划和专项激励政策,健全农业人才培养认定机制,完善市级人才计划涉农专项,将更多乡村优秀人才纳入人才分类目录。创新开展成都农匠评选活动,鼓励争创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全国十佳农民等荣誉奖项。鼓励建立人才合作联盟、巾帼创业联盟,分层分类完善优秀乡村人才共享库、急需紧缺人才需求库。推行教育、卫生等领域县管校聘”“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在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倾斜。建强乡村人才聚集交流“1+N”服务阵地。鼓励利用乡村闲置资源建设集社交、消费、服务于一体的人才社区。

(五)推进文化融合发展,着力塑造城乡文明新气象。持续擦亮三城三都品牌,加快建设世界文化名城,筑牢城乡现代化建设文化根基,扎实推动全域文化繁荣共兴,促进城乡居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16.加强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响做亮德润蓉城”“理响成都等品牌,推进融媒体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融合建设,打造以乡村振兴为主题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持续开展百姓故事会”“蓉城好家风系列宣传活动,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文明村镇。支持开展名镇名村志编纂,建设一批精品村史家史馆。发挥文明兴蓉平台作用,健全文明积分制度,优化完善结对帮扶、公益认证、志愿服务等积分办法。深入实施一县一博物馆工程,推动公共文化设施数字化改造和社会化运营。持续办好农民丰收节、天府大地艺术季等活动,实施艺术家乡村驻留计划,推动优质文化资源进城下乡双向交流。

17.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统筹推进宝墩遗址、邛窑遗址等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强化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工业农业遗产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定期评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状况,改造提升历史名人文化纪念馆,生动展现川西平原人文风情与乡愁记忆。大力传承天府农耕文化,培育地名天府文化品牌,扎实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双试点工作,加快建设一批蜀锦蜀绣、川剧艺术、川派盆景、竹编漆器等乡村非遗传习所和传统工艺聚集区,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县建立非遗展示中心。

18.推动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鼓励结合农事农季和民俗节庆策划开展乡村音乐节、电影节、体育赛事等活动,培育农事体验、自然研学、乡村露营、运动康养等业态,打造音乐美食、文博旅游、运动竞技等特色镇(村)。强化大运场馆、科幻馆、音乐厅、剧场等综合利用和功能发挥,高标准承办世界园艺博览会,焕新打造新十二月市等品牌集会,积极争创世界最佳旅游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天府旅游名镇(村)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推动乡村景观化、景区化改造,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进乡村民宿集聚化发展、精品化建设、规范化运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适用化改造、数字化建设。支持优质文创团队开发乡村资源,有机植入音乐美术、动漫科技等流行元素,赋能农业种养、生态旅游、手工技艺等产业价值链延伸。

(六)推进创新融合赋能,全面激发城乡改革发展内生动力。深化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着力破除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19.促进技术要素资源自由流动。积极争创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加快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国家品种测试西南分中心,鼓励打造县域农业科研核心试验示范基地。建立科技服务乡村振兴目录,采取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开展良田、良机、良种、良法、良制技术攻关,加快突破重要性状形成与调控、智能感知与控制等核心技术。持续办好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大会,支持农业产业园区与科技创新平台结对合作,畅通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开展技术检测认证、产权交易转让、平台公司收储运营,探索种业知识产权公益保护。

20.畅通城乡人口流动渠道。全面落实取消县城落户限制政策,确保稳定就业生活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一视同仁。着力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持有郊区新城8县(市)及成都东部新区有效期内居住证且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要求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该区域城镇地区。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7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1.5%,郊区新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5%

21.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活力。持续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探索开展农田集中连片整理,落实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修订《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强化良田粮用正向激励,健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的制度体系,完善撂荒地动态清零机制,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建立完善增量宅基地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管理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稳慎推进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在试点区域探索土地入市增值收益调剂,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确保农民合法利益得到保护。研究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办法,探索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增减挂钩实现县域内跨村组区位调整。防范社会资本租赁农地后违规改变用地性质、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等风险,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禁违规合作建房。

22.强化城乡发展资金保障。壮大区(市)县自有财力,加强市级财政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赋予区(市)县更大财力支配权和项目自主权。健全涉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深化财政资金拨改投。设立城乡融合发展基金,支持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按规定申报发行用于城乡融合公益性项目的政府债券。深入推进国家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持续推进蓉易贷普惠信贷工程,依法拓展农村资产抵质押范围,探索推进保险+信贷”“期货+保险等跨市场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探索农村产权混合增信模式,推进整村授信批量化服务。定期发布农业农村领域重点项目投资机会清单,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整体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

23.优化城乡营商环境。深入开展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扎实推进基层产权应进必进、阳光交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深化基层便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推动城乡市场更多许可准入事项网上办理和农村新业态一件事一次办。推动质量认证服务下乡,加强农业地理标识培育和标准化建设,开发专利导航服务,建全农产品优质优价正向激励机制。加快推动各类惠农政策在天府蓉易享集成,鼓励开展惠农政策直播,推动实现应享尽享”“免申即享

24.深化基层扩权赋能和减负增效。深化集成授权改革,依法定程序将农业项目取水许可、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批量赋予区(市)县管理。健全镇(街道)职责任务、公共服务、属地责任三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强化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应急处置权,依法依规赋予中心镇(街道)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项目核准备案、就业社保、户籍管理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支持镇(街道)统筹设置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允许区(市)县在总量内调剂镇(街道)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面推广应用报表通,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七)推进治理融合聚力,持续完善城乡治理现代化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进微网实格与智慧蓉城双向赋能,筑牢城乡安全底线,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水平融合。

25.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能力。强化区(市)县党委抓镇促村职责,健全镇(街道)党(工)委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以中心村为纽带全覆盖组建片区、多村、村企联合党委。健全强村带弱村、城市社区带农村党组织结对帮扶机制,鼓励先进城市社区和集体经济强村成立共兴共治联盟。健全党建引领多元主体参与基层治理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发展支持体系。探索建立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收入与集体经济发展成效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向村级延伸,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的监督机制。

26.创新自治法治德治结合方式。完善村(社区)议事协商指导目录,探索推行村(社区)提案制度,鼓励培育互助型乡村自治组织。扎实推进普法工作,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常态化培养法律明白人,创建一批法治示范镇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道德规范等约束作用,健全村(社区)道德评议机制,深入推进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治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各类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活动。

27.提升城乡敏捷智慧治理能力。推进乡村网格与行政村、村民小组一体架构,合理设置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生产企业等重点区域专属网格。全面推广应用微网实格社会治理平台,健全网格呼叫部门报到镇街处置机制,推进能源、通信、应急、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等专业力量进网入格,促进乡村网格多跨联动事件统一调度闭环处置。全面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深化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多网合一,推动智慧蓉城建设向基层延伸。加快建设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基地。

28.提升城乡安全韧性水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深化诉源治理机制和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推动设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基层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实施一主两辅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提能行动,积极防范化解洪涝、地灾、火灾、危化品、自建房、城镇燃气、道路交通等领域风险隐患。深化平安乡村建设,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重拳打击侵害弱势群体权益、假冒伪劣、黄赌毒、非法宗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区(市)县党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压实党政一把手责任,推动部署落地落实。市级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强化政策协同和工作协调。加强各级城乡融合工作力量建设,强化要素保障,推动资源下沉。加强对城乡融合领域改革创新的指导督导,持续做好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等试点工作,开展深化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依托新型智库体系组建城乡融合发展专家委员会,提高决策服务水平。

(二)加强工作考核激励。完善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分类监测指标体系,对城乡融合发展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市)县在用地指标、资金项目、环境要素等方面给予激励。将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增强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常态化督促检查和定期评估机制,聚焦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项督导,全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三)全面凝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人大、政协重要职能作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力量,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参与支持城乡融合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精准对接乡村需求,积极投身百企兴百村等行动。畅通社会协同、群众参与渠道,有序引导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深化东西部协作和省内结对帮扶,落实成渝双核联动联建、成都都市圈及与省内其他市(州)合作事项,协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营造共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良好氛围。

(来源:《成都日报》20240125日)

 


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依托智慧蓉城建设优化

营商环境的意见

20231227日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优化营商环境是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数字化改革是推进营商环境再优化再升级的重要抓手。为加快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现就依托智慧蓉城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相关决策部署,以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为统领,以依托智慧蓉城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以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引领、数字赋能、整体协同、终端问效、安全可控,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需求,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策要素一网通享、企业诉求一键回应、经济运行一网统管,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建设中国西部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底,营商环境智慧化服务体系总体形成,全面实现政务服务、政策申兑、企业诉求一网高效办。企业全生命周期重点阶段事项基本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惠企政策集成发布率达100%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比例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具有成都特色的营商环境创新应用场景,12345亲清在线和蓉易+”系列服务成为广知晓和高信赖的城市营商环境品牌,经营主体对营商环境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到2027年底,营商环境数字化水平达到全国一流水平,涉企服务更加周到便捷、要素供给更加普惠精准、市场环境更加公平稳定,经营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进一步激发。

二、以一网通办推进政务服务高效便捷

(一)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

做强政务服务平台支撑,实现政务服务用户通、系统通、数据通、证照通、业务通。深化全生命周期数据治理,建立数据共享全链路监控服务,完善事项库、办件库、电子材料库、地名地址库等专题库,推进与法人、电子证照等基础库以及行业主题库的数据整合应用,强化和完善数据回流等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蓉易办平台与省一体化平台和市域自建业务系统深度对接,支撑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强化一网通办质效考评。深化政务服务流程再造,针对办事堵点开展常态化数据分析研究,优化各部门内部流程和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办事流程,推进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发证方式和管理构架等政务服务改革创新。持续发挥成都市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综合基地和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综合性试点牵引带动效应,强化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做好政务数据汇聚、治理和大数据分析,搭建涵盖语音识别、图像识别、语义分析等功能的智能服务模型仓库,通过智能问答、智能预审、智能导办等方式,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精准化服务。优化蓉易办交互界面,提升用户体验。

(二)便捷准入准营准出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外,推动许可准入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可办。优化设立登记、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全业务一网通办流程,实现分时分次自主办理,满足企业个性化办理需求。全面实施企业开办流程同步发放电子执照、电子印章等。建立全市证照联办融合审批改革事项目录,对营业执照和高频经营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实现证照联办一表填报、一次提交、并联审批。推行歇业登记备案、企业简易注销一件事一次办。搭建破产案件管理一体化平台,推动打通法院、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等相关主体之间的信息数据,实现一个平台、一键查询

(三)便利获得经营场所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审批,推行企业无纸化报审。打通建筑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审批监管数据链条,深入推进消防审验管理一图到底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张图管理。依托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实现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一个平台统管。推广蓉易住房产交易全流程集成式办理平台,实现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在税务、不动产登记、公积金部门及银行间的应用。优化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贷款资金跨银行监管,提升交易安全性。推动在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等业务场景实行带押过户。依托蓉易登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从购房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全流程在线办。创新开展不动产登记互联网+见证服务,实现委托代理全程电子化和无纸化办理。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便利律师云查询成都市范围内涉案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优化市政公用服务

推进水电气讯企业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统一全市市政公用接入服务流程及受理标准。完善政务服务中心水电气讯综合服务窗口,鼓励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建立水电气讯共享营业厅,全面推行水电气讯服务事项一口受理、一次踏勘、一站办理。推动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建立健全报装信用评价体系,对守信经营主体实施减材料、缩时限等便利服务。完善水电气讯报装投诉机制。

(五)提升办税缴费体验

推进数字化电子发票全面应用,提供24小时在线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纳税服务投诉管理、税费争议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健全信用+风险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机制,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助力经营主体选择优质涉税服务机构。推行跨境电子缴税服务,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缴款方式,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推行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

(六)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

推广提前申报”“车边直提”“抵港直装等便利措施,支持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加快推进成都国际铁路港智慧陆港建设,进一步提升多式联运作业效率。做好高级认证工作,推动更多专精特新等企业获得海关高级认证资质。全面落实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提升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等产业链货物及关键物料的通关便利化水平。深化成都航空口岸两场一体高效协同运行,保障“7×24小时通关需求。继续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应用,优化出口原产地证书签证服务,推广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自助打印等便利化措施。

三、以一网通享促进企业服务精准普惠

(一)开展要素供给增值化改革

统筹经营主体对政策、资本、人才、技术、新型要素等需求,形成要素供给清单。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在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基础上,积极整合涉企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形成企业服务清单,推进集成办理,提升企业综合服务水平。整合现有各类企业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线上企业服务平台,集成政务服务、政策申报、产融合作、供需对接、企业培育等各项服务功能,依托企业身份码、企业档案、电子证照等涉企数据,为经营主体打造专属化、个性化服务空间。提升行业商协会、中介机构专业化规范化服务能力。构建蓉易+”品牌管理机制,分类打造蓉易+”系列服务。统筹行业、区(市)县、产业园区等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构建面向经营主体的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体系。

(二)惠企政策蓉易享

出台惠企政策制定和实施评估办法,明确惠企政策类型、标准、流程、时限,建立政策联审机制,优化申报兑现流程。建立惠企政策大数据分析机制,为政策制定前科学研判、实施过程中动态监测和执行后效果评价提供参考。依托蓉易享惠企政策平台,完善惠企政策一站式发布机制。开设政策直播间,创新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问答互动。依托政务大数据开展政策、企业双画像,实现政策精准找企业。优化惠企政策兑付审批和资金拨付机制,分类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快审快兑,提升惠企政策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设立惠企服务窗口,建立惠企政策专员制度,提供咨询引导、帮办代办等服务。

(三)社会资本蓉易投

建设社会资本蓉易投平台,发布项目推介、支持政策等信息,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产业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建设。升级成都城市机会清单网上发布厅,完善市和区(市)县常态化发布机制,实现政府需求、政府供给、企业协作、企业能力等机会清单统一发布,推进供需在线对接。建立市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择优推荐争取国家、省政策和资金支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升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优化项目信息发布、智能推荐、在线对接、投标服务、问题反映等功能。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至少30日前公布招标计划,方便企业提前获取招标项目信息。推进智能辅助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推动企业更高效便捷参与招投标活动。推进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改革。优化完善招投标交易担保机制,鼓励使用电子投标保函(保险)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双信用量化评价,构建一标一评常态监管机制。加快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云平台2.0版,升级打造跨部门、跨领域的招投标交易监管一体化平台,完善异常投标行为分析预警功能。搭建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智慧调度平台,推动项目管理服务全流程全方位全环节数字化、智慧化。

(四)金融服务蓉易贷

深入实施普惠金融信贷工程,依托天府金融风险监测大脑,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推动政策性金融产品平台互联互通,打造统一的蓉易贷品牌,完善企业融资白名单制度。推进交子信易贷平台与各类信易贷平台服务资源融合,推动多类型信用信息综合应用,提升信用贷款便利度和可得率。推进蓉采贷降低贷款利率,支持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开展合同信用融资。深化银税互动,加强税务、金融管理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合作,拓宽税电指数贷”“税银贷等产品覆盖率。依托科创通平台,持续提升科创贷、科创投、科创贴等服务能力。优化知贷通平台功能,实现知识产权托管、评估、融资、转化一站式全链条服务。提升农贷通运用实效,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创新供应链金融、农村电商服务模式。

(五)人才用工蓉易聘

持续开展蓉聘行动,为用人单位招才引智和人才求职择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企业技能培训和院校培训资源优势有效对接,结合企业需求开展线上线下多层次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稳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升级成都市智慧人才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政策精准查询、主动推送、业务办理等服务,探索开展个性化、定制化人才服务。建设成都人才认定系统,实现线上申报认定、进度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指导企业完善用工制度,推动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休息休假等常见问题规范处置。建好用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投诉码上办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

(六)新型要素蓉易用

加强公共数据供给,建设成都数据公园,打造数据要素创新、数据产品撮合、数据开发利用平台,发挥数据要素乘数作用。深入推进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探索数据产权登记、交易流通等制度,促进数据要素充分有序流动。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链关键领域,加快建设开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中试平台。建强用足成都科技创新云平台,建立科研成果技术线上服务超市,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促进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校院所线上对接创新研发需求,提高科技创新成果研发、转化效率。提升算力券覆盖面,支持算力需求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使用国家超算成都中心、成都智算中心算力资源。发放零碳券,支持企业获取碳市场能力建设培训、碳核算、碳足迹认证等服务。建强用好智慧蓉城应用场景实验室,以揭榜挂帅等形式推进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建设。加大重点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推进场景创新赋能数字经济发展。

四、以一键回应促进企业诉求有效解决

(一)诉求响应一键直达

做优12345亲清在线,联动社保、税务、法律等12345热线专席,整合企业咨询求助服务相关信息,升级企业服务总客服。建强企业诉求提速处置专班,探索开展企业服务网上帮办,分批接入依申请企业高频事项。运用诉求大数据智能化分析引擎平台和辅助决策平台,及时高效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对企业反馈不满意诉求实施提级督办和联合办理。加强企业诉求趋势感知,发挥智库专业力量,提前研判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整体推动流程重塑、服务创新、政策优化,实现从有一办一举一反三提升。加快12345知识大脑建设,健全政务信息资源知识图谱体系,赋能企业诉求办理全流程,智慧化响应企业诉求。

(二)商业纠纷易诉快解

优化蓉易诉等在线诉讼平台,实现诉讼业务网上办理、诉讼流程在线公开。深入推进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不断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依托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动处置平台,实现劳动纠纷案件在线申请、调解、庭审、送达和查阅等功能。依托成都国际商事法庭,加快构建诉调融合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做优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平台,拓展深化国际仲裁、商事调解、外国法查明等功能,提升涉外案件解纷效率。

(三)政企互动亲清有为

制度化开展蓉易见,加强市级统筹,完善市和区(市)县联动机制,举办形式多样的政企交流会,在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等方面充分征求企业意见,构建线上线下协同、沟通互动及时的政企互动新格局。围绕政策、交流、合作、监测、评估、宣传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完善政务诚信监测体系,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落实把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要求,指导督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及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上线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网上服务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拖欠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力度,实行拖欠挂账销号管理。

五、以一网统管保障经济运行稳进提质

(一)加强企业经营智慧化保障体系

持续推进物联感知平台体系建设。构建城市智慧能源保障体系,实现水电气讯供应智慧监测、全时体检。构建生态环境智能预警体系,全面接入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感知数据产品,构建全域感知、精准监管、高效协同的生态网络,提升水、大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的全面感知能力。完善城市智慧安全体系,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建成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构建极端灾害性天气短临预报预警发布直达行业管理部门机制。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在线平台,提高应急物资数字化管理水平。建设人工智能中台,实现算力、算法资源按需申请和分时调度,探索由市级层面统一本地化部署人工智能大模型,赋能各级各部门智能应用,提升涉企服务能力。鼓励企业将自建物联设备接入智慧蓉城物联感知体系。

(二)深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智慧化监管

推进信用数据动态归集公示,推行企业信用画像。健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事中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体系,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探索建立免检机制。探索实施市场监管领域触发式监管。完善首违不罚清单。按照国家相关部署要求,及时跟进取消和调整相关领域罚款事项。强化数据分析运用,发挥微网实格作用,加快推进预付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教育、养老、美容等重点领域单用途预付卡监管。优化和完善住房保障服务应用场景,实现对项目立项建设、申请审核、配售管理、后期运营等全过程精准闭环监管。加快建设智慧市场监管平台,构建食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重要建筑材料等重点领域主动感知、闭环管理的智控体系,充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等监管手段,提升数字化市场监管效能。探索在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统筹开展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健全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实现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

(三)加强经济运行分析研判预警

推动增长、就业、物价、产业、投资、消费等国计民生数据汇聚整合应用,打造多源、融合、统一的经济治理数字底座。构建经济运行指标+高频大数据指标监测体系,建强用好经济运行计量分析应用模型,实现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分析一屏通览。构建异常指标识别+结构溯源追踪预警体系,迭代运用经济分析模型、风险识别感知预警模型和经济政策仿真模型等算法工具,建立依托数据支撑的智慧循证决策机制,探索高质量发展风险研判调控体系。构建发展趋势预判+政策工具匹配预测体系,开展政策效果研判,前瞻性应对宏观经济运行波动变化,提升政策协同性,推动宏观政策在微观层面落地见效。

六、加强统筹联动和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一盘棋谋划、一体化推进,建立市领导分工牵头、各部门协同推进、市和区(市)县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举措,形成上下联动、统筹推进、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推动工作走深走实。健全线上线下协同的改革创新推进机制,支持基层发挥首创精神,打造各具特色的亮点工作和实战实效的智慧应用。

(二)健全制度机制

建立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完善工作调度和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充分运用第三方评估结果,开展部门自评价,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优。健全台账管理和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加强地方立法保障,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责任。按规定容错、纠错、奖惩,激发干部积极性,提升营商环境建设效能。

(三)加强评估宣传

加强对创新经验、典型做法和特色场景的总结、宣传和推广,以市民、企业评价为导向,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开展服务进园区、进企业等宣传推广工作,提高经营主体知晓度、可及性和满意率,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互动联动,持续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强化区域协同

服务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推进成德眉资经营主体数据跨区域、跨部门共享,优化完善成德眉资通办服务专区,全面推进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强化成德眉资在监管执法、知识产权保护、金融风险监测、企业权益保护等领域合作共建,健全跨区域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双随机抽查等监管数据共享互认,构建智慧联动监管体系,协同打造一体化营商环境。

(来源:《成都日报》202401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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